【動物冷知識】十三至十八世紀的動物審判

動物與昆蟲

如果現在叫你去捉拿一隻豬去法庭,你可能會懷疑自己聽錯。不過原來在以前,豬隻真的需要上庭。

法律是為人而設,所以動物會犯法真的不出奇,因為牠們根本就不明白甚麼是法律。

在十三至十八世紀中,豬隻是法庭的常客,馬、牛、老鼠等亦會在審判中出現。例如一隻雞曾經在十三世紀因為非自然產卵而被監禁;在十七世紀,一隻山羊曾經因為「犯法」而流放至西伯利亞。

各式各樣的動物指控,偷竊、刑事毀壞,以致謀殺都有,而且審判時亦會出現證人或者有所屬的代表律師,絕非兒嬉。

直至十八世紀,這種審判制度才被正式廢除,而Evans, EP在19世紀所寫的書籍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of Animals亦記載了不少動物審判的案例,當中包括對牠們的處罰,犯罪描述等等的內容,不知當今的法院會不會用來做參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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