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冷知識】中國法制史上之立法典範

歷史與由來 飲食

黑心商人在歷史不是什麼稀奇古怪的事,古時候中國發現製作假食物的人時,那些人會受到怎樣的責罰?

根據唐朝法典《唐律疏議》:「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

意思就是,當食物或藥品發現有毒,要立即焚毀,違反的人需要杖責九十下;如果其食物令人生病,需要流放一年;如果食品令他人死亡,生產者會當作過失殺人之罪,判處絞刑。

古時的政府,十分著重造假的案件,嚴懲造假者,這些罰則如果放在現時社會的話,也許能大大減低造假的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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