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冷知識】納粹德國下的絕育法

歷史與由來

即使沒有讀過歷史,相信你都有聽過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屠殺,對於納粹德國來說,一切違反優生學的事物都應該被取締,其中一項措施就是絕育法。

1933年7月14日,納粹德國通過一條名為:遺傳病病患後代防止法(Law for the Prevention of Hereditarily Diseased Offspring)的法律,只要病人被遺傳健康法院判病,為免不良基因遺傳下一代和為社會帶來負累,國家將會在1934年1月1日開始對病患者進行強制絕育,需要進行強制絕育的病包括:

1. 智力障礙
2. 思覺失調
3. 躁鬱症
4. 癲癇
5. 亨丁頓舞蹈症
6. 視覺障礙
7. 聽覺障礙
8. 任何嚴重的遺傳性身體缺陷
9. 嚴重酗酒的人

只要年滿14歲,國家就有權為確診病人進行絕育手術。同時,納粹德國認為黑人和德國人的混血兒,基因污染了優秀的雅利安民族,需要進行強制絕育。在納粹政權統治下,共有四十萬人在不情願下被進行強制絕育,有不少「病人」都是被誣捏。

其後,納粹德國更進一步規定遺傳病病患者不可以結婚,並立法禁止猶太人與德國人通婚,埋下種族清洗的伏線。如果絕育法不是政治工具而是正確執行,不知大家又會否讚同這條法律?


 

分享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