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冷知識】保障疑犯的米蘭達警告

生活百科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講的每一句說話,都將會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聘請一個律師代表你答辯,如果你負擔不到律師費,法庭將會指派一名律師協助你答辯。」大家可能都聽過這段說話,但未必知道它叫「米蘭達警告」。

1963年,美國白人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涉嫌在車輛後座搶劫、綁架和強姦一名18歲女性而被捕。經過警察兩個小時的調查,教育水平只有小學的米蘭達在強姦罪的認罪供詞上簽了字,法庭根據米蘭達的供詞而判他有罪,每項罪名被判罰20至30年有期徒刑,同期執行。

雖然供詞上有寫上「我發誓供詞是出於自願,過程中無任何威脅﹑脅迫和豁免承諾,並且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權利,理解我所作出的陳述有可能對我不利」。但由於警察沒有告訴米蘭達他有權保持沉默﹑可以和律師進行商議,以及告知供詞會用於指控他,因此米蘭達的律師向最高法院上訴,指出米蘭達並不是在完全自願下認罪,法庭亦不應該接受。

在聯邦最高法院商議下,最終以5比4推翻州了地方法院對米蘭達的罪名,將案件發還重審,判決亦要求全美警察在向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落口供前,需要向嫌疑人講述「米蘭達警告」,否則口供在有機會在法庭審判中無效。為了確保不會有錯,當時警方更索性將「米蘭達警告」印成卡片派給每一位執法人員,亦有不少國家仿效這個做法。

當時的政府和法律都認為這樣做有機會因為嫌犯不肯落口供而無法破案,但亦有人認為這樣做可以防止屈打成招和冤案的發生,對於你來講,又有咩看法呢?

分享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