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冷知識】甚麼是保釋與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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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新聞會報導被捕人士「保釋外出」或是「踢保成功」,究竟兩者是甚麼意思?

香港奉行無罪推定原則,警方在拘捕後,不能無限期拘留被捕人,必須在拘捕的48小時內,決定是否將被捕人交由法官審訊,或是讓其保釋。

在羈留期間,警方會進行搜證工作,包括落口供、上門搜證等。如有足夠證據,警方便會落案起訴,假如證據不足,則需 (一) 讓被捕人士保釋外出,定期到警察報到,或是 (二) 將他們無條件釋放。

被捕人士如非牽涉嚴重罪行,一般會獲警方批准後,繳付一定金額保釋外出,被捕人只需定期到警署報到或到法庭應訊。如果保釋後警方一直未正式起訴,而被捕人士又要經常到警署報到,或認為拘捕行動沒有確實證據,便會選擇「踢保」。

踢保的意思是在警署報到後,拒絕再「續保」。由於警方因證據不足而落案起訴時,在撤銷檢控或判被告無罪的情況下,控方需要承擔訟費,所以「踢保」亦有迫使警方決定是否落案起訴,將被捕人士帶到法庭,或是無條件釋放,不需要繳交保釋金和報到。

但要留意,就算「踢保成功」,由於刑事案件沒有起訴期限,警方亦可以在任何時間再起訴。


延伸閱讀:甚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https://beginneros.com/triviaDetail.php?trivia_id=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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