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冷知識】甚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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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對法律認不認識,也一定聽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究竟這句解釋了怎樣的法律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是指任何人在被法官或陪審團合法審判之前,在法院上也應該被推定為無罪。根據這個原則,舉證責任是提起公訴的檢察官,去搜集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院判決時,使用的證據也必須符合法律限制。

而在香港,也是行使無罪推定原則去對待刑事被告。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一)條確認無罪推定原則:「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二)(庚)條保障不自我指控權及緘默權:「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在未審訊中判處罪成之前,必須假設被告為清白無罪。再者,根據疑點利益 (Benefit of Doubt) 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控方提出的證據,也必須是無合理疑點準則才可以將被告定罪。

有人認為無罪推定原則能夠保證每個人不會含冤受屈,也有人認為不少疑犯能因此而開脫罪名。不過就如《書》所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或許與其錯殺無罪的人,寧可犯執法不嚴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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