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冷知識】香港法治的定義

香港本土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亦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那甚麼是法治?

在英文中,法治可根據以下的定義,加上民主自由,平等,博愛,正義等價值觀後,稱為Rule of Law。如果只根據法律治理,不考慮那條法律是否有缺陷,該種「依法辦事」的做法則會稱為Rule by Law,與Rule of Law存在差異。

那麼「法治 Rule of Law」的定義是甚麼?根據2008年律政司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指出,「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

當中的兩個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民﹑警察﹑行政長官等任何人士,都會受到兩個基本要素所規範,以下內容摘錄自律政司網站:

合法性: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然而,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此外,法庭亦有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本質),或當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行使程序),如果違反法律的本質和行使程序,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分享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