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冷知識】19世紀中期的醜陋法

歷史與由來

如果因為身體有病或殘缺而不可以出街,你認為合理嗎?如果出席公眾場合時,因為不夠體面或面目可憎而被罰款,你可以接受嗎?

在1860年代的美國,由於南北內戰完結,國家出現一班流離失所的貧窮移民,以及因戰爭而失去身體不同部分的軍人。

為了應付大量人口湧入及其引申的社會問題,不同州份的地方議會立法限制這類人口的活動範圍和行動,禁止他們進入公眾地方,務求將窮人和殘疾人士在視線上移除。

當第一條醜陋法 (Ugly Law) 在加洲通過後,同樣法例席捲中西部地區,並且延續至美國東部。在眾多實施的城市中,違反法例的人罰款可以高達50美元。

直至1974年,芝加哥才成為最後一個廢除這條法例的州份。這條法例在美國史上出現長達百年,成為美國史上其中一個污點。

真正的醜陋,並不是外表上的醜陋,而是當時人們內心的醜陋,這條法例稱為「Ugly Law」真的是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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