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當何罪?

By Lawledge's Journal 法律一篇 | 2018-07-29 | 社會科學

 

非法處理屍體罪,又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 在香港的任何法例中都找不到其蹤影。但這並不代表它不存在。在任何普通法的法律制度中,除了明文的法律條文外,市民也受普通法規管。普通法的範籌很廣,簡潔、概括來說,約定俗成的規則,判決書也是法律的一部分。相反,以大陸法為例(註:這裡的大陸法指continental law, civil law 不是 中國法),所有具法律約束力的條文都必須收編刊憲,任何不在此冊的規條都不是法律。

何謂非法處理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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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wikimedia

早在1788年,英國的案例Rex v. Lynn (1788) 2 Term Rep. 733指出,無論一個人本身有沒有責任去埋葬死者,如果他阻止屍體埋葬,他已經犯法。埋葬一詞並不是普普通通挖個洞,它指合法而且正式的埋葬。香港有兩種合法的埋葬,入土和火化。兩者都需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而且在埋葬前必須先由醫生證明死者死於自然。因此我的理解是,任何人如果對屍體作出任何影響醫生判斷死因的行為,或延遲整個合法埋葬的流程,這種行為已構成犯罪。

至於意圖方面,在R v Hunter [1974] QB 95中,法庭認為那怕被告的意圖並不是阻礙埋葬,(例如,單純地希望隱藏屍體),只要這個意圖本身會阻礙埋葬,就足以定罪。

非法處理屍體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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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wikipedia

這罪行不存在於香港法例中,它的罰則也未被直接列明。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任何的公訴罪行,如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在HKSAR v. Grado Aileen Ongcoy [2017] HKDC 474, 法庭表示此罪行並刑罰指引,但由於此類案件泯滅人性,入獄無可避免。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3個因素:1) 案情嚴重性,2) 被吿有否預謀犯案,3) 被吿的行為會否妨礙死因調查。

圖片來源:經濟日報資料室 <石棺藏屍案開審恐佈殺人經過曝光 死者屍體捲曲如嬰兒>

以石棺案為例(在此不討論謀殺罪),3名被告都已承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種種已披露的案情包括,3人如何準備石棺並嘗試把其搬離單位、後來因太重而需打碎石棺取屍,以及在取屍途中因石屎黏著皮膚而把屍體碎掉等等,過程駭人聽聞。驗屍報告也未能指出死者的腦出血或斷肢是死因或是在死後引致的。以上種種都指向此案為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因此依我來看,法庭很大可能會判處3人7年的最高刑罰。當然如果陪審團最後裁定3人謀殺或誤殺罪成,7年的刑期將會與其同期執行。

FOR YOUR INFO. 任由屍體存放於家中(沒處理,沒妨礙),也會觸犯法律。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的居住內存有人類屍體超過48小時,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罰款100,000元。

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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