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孖女科學世界 Twins Science World | 2020-12-04 | 自然科學
陳彥霖死亡案經過12天的死因研訊,傳召了多名專家證人、死者家屬、警員、相關人士等岀庭作供後,陪審團在裁判官的引導下,一致裁定「死因存疑」。大家或會好奇,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作岀甚麼的死因裁斷?為何裁判官會剔除「非法被殺」及「死於自殺」的選項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死因研訊的目的和死因裁斷的選項。在研訊時,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除了要確定死者的身份外,還要確定死者是如何、何時和何處死亡,以及對該宗死亡個案做出結論。根據死因裁判法庭網頁上的資料,死因裁斷的選項超過十種,包括「死於自然原因」、「職業病」、「倚賴藥物/非倚賴性的濫用藥物」、「出生時缺乏照顧」、「企圖墮胎/自我引發的墮胎」、「意外」、「死於不幸」(包括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合法被殺」(如因警務人員使用槍械自衛或防止他人受傷害而導致死亡**)、「非法被殺」、「死於胎中」以及「存疑裁決」。
今次的裁決中,死因裁決官引導陪審團及剔除選項時,便清楚解釋了標準:相關選項能否有足夠證據支持,以及是否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關於「非法被殺」選項,綜合多個新聞報導,主要考慮了法醫的解剖報告和病理報告,前者表示彥霖身上並沒有明顯傷痕,私處亦未有受損的痕跡,後者的毒理化驗結果亦顯示體內未有驗岀藥物或毒品;配合其他證人的供詞,並沒有證據顯示彥霖被人襲擊致死,亦未有證據顯示她與別人積有仇怨,或因參與活動而遭受人身傷害。基於屍體發現時呈全裸狀態,屍體因腐化未能以血液作酒精檢查,以及未有進行矽藻檢查欠缺檢驗結果等原因,對於彥霖是否溺斃,法醫及專家們都未能達致共識,亦未能確定死因。儘管屍體有機會因腐化而未能顯示微細傷口,但法庭不能在沒有證據下進行任何猜測,所有推斷都要基於法庭上的證供和證據,因此裁判官將「非法被殺」選項剔除。
至於「死於自殺」的選項,同樣需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雖然精神科醫生何美怡在作供時指彥霖或患有思覺失調、對立反抗症和操行障礙,或會增加其自殺傾向;不過考慮到彥霖在去年 8 月 22 日至失蹤前的表現,如對上學感到高興,欲開始新的人生,似乎與自殺推論不相符,故裁判官亦剔除了「死於自殺」選項。
要注意的是,雖然裁決官剔除了這兩個的選項,並不代表排除了彥霖自殺或被他殺的可能性,只是暫時未有足夠證據去支持這兩選項,及戳破所有合理疑點。因此假若有新的有力證據出現,如警方有新技術成功破解彥霖電話的密碼鎖,而電話內容提供重要資料,法庭可就同一個案重新研訊,再次找出死因,願有一天我們能尋回真相。
作者感受:
作為一個有志投身於法證科學行業,兼熱愛香港的我,對此案實在有很多說不出的感受,正如裁判官高偉雄所說,這是一件很令人難過的事,然而我會努力理性的跟大家分析,亦希望藉此機會讓更多人了解法證科學。
資料補充:
* 多應用於醫療事故,如在診治期間引致了一些併發症發生,而該併發症並非在一般治療情況下會自然發生的,在2016年浸會醫院麻醉藥案中,醫生注射遠高於指引的麻醉藥達致病人中毒以致急性心臟病發,死因庭最後便把個案裁定為「死於不幸」
** 例子有2014年持鎅刀尋妻男遭警開3槍轟斃案,因急於尋找妻子而與保安員發生衝突,並在警員到場時以鎅刀脅持保安主管,結果被2名警察連開3槍,額頭及喉嚨各中1槍斃命,死因庭最後裁定死於合法被殺。然而並非所有警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導致他人死亡就會裁定為「合法被殺」,過往便有數次被陪審團裁定為「非法被殺」,包括2012年的士司機遭警箍頸後癱瘓亡案,司機因車資糾紛而被警員強行箍頸以致死亡,便屬不合法武力;而2001年一宗偷車案中,疑犯被警員從後開槍擊中頸椎,因違反警察通例開槍守則亦被判定死者「非法被殺」,而涉案警員亦一度被控謀殺罪,其後因表證不成立而被判無罪釋放。另外,一些警員執法時有人身亡案件,有些在死因研訊被裁定死於自殺,有些被裁定死因存疑,有些則沒有召開聆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孖女科學世界 twins.sci.world>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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