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時事求識 | 2020-08-17 | 歷史及傳記
他是邱和順,自從1988年以來,共被羈押了21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犯人。你在看這篇貼文的這一刻,他都還在台北看守所等待著自由。距離他被宣判死刑已經過了30年,但他仍堅持他無罪,不放棄上訴。2011年的更十一審,確認他死刑定讞,雖已過了九年,各界要求總統特赦他的聲浪仍然沒有消失,仍然有許多人權團體為他走上街頭、為他發聲。
今天就讓我們來淺談一下邱和順案的經過:
(一)柯洪玉蘭分屍案
被害人被分屍,軀幹在枯竭的河床上找到。
死者:柯洪玉蘭, 保險業務員
發現時間:76年12月12日
發現地點 :竹南正海口里19鄰保安林射流溝內
柯洪玉蘭在民國76年11月24日上午從保險公司外出後就失蹤,直到當年12月12日在竹南鎮一處水溝內發現一具頭部、雙臂都被切除的軀幹,這才發現是柯洪玉蘭的屍體,附近還有找到黑色塑膠袋,內有皮鞋、刀子等物。
經苗栗警方追查,這樁案子的所有證據都指向當時還在逃的鄭新福。但是在陸正案發生之後,台北警方就憑著密報及邱和順等人的自白,認定邱和順就是柯洪玉蘭案的兇手。
(二)陸正綁架案
民國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國小四年級學童陸正與同學在補習班門口玩耍。同學離去後,陸正被歹徒綁架,當晚新竹陸家即接獲3通勒贖電話。在之後10天內,歹徒陸續打十幾通勒贖電話。最後在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由上面的路橋垂下籃子,歹徒要求把100萬元放進籃子,取走籃子和款項。
民國77年1月1日,歹徒最後一通來電,告知僅拿100萬元,其老大並不滿意,陸正由歹徒之大姊頭帶去高雄玩幾天,要陸母準備湊足500萬元等語,從此再無訊息。
民國77年9月初,警方線民向北市刑大密報其聽聞外甥之友人參與擄人勒贖之事,在警局製作秘密證人筆錄,指稱聽說被告等人涉犯陸正、柯洪玉蘭案。歷經半年左右的調查,檢察官及警方一共製作了「288份」筆錄。
終於在民國78年2月4日,檢察官以之前查扣的番刀四把、四條麻繩、聲紋鑑定及被告等人288份自白作為依據,將被告等人以擄人勒贖等罪起訴。
邱和順案之所以被視為冤案,很大一部分是因為這件案子在審理過程️中疑點重重:
1. 柯洪玉蘭的四肢和陸正的屍體都沒有找到
2. 陸正的屍體位置有八種版本
3. 古井男童
案發過後曾經在陸正家附近的一處古井內,發現一個和陸正年紀相仿的男童屍體,警方雖有聯繫陸正爸爸相認,但陸正爸爸認為邱和順就是兇手,並未認屍。後來這句遺體被草草埋葬,警方也沒有記載埋葬的地點,至今仍下落不明。
4. 胡關寶:
一九九O年,新光集團少東吳東亮被綁架案震驚全台。最後抓到胡關寶、張家虎等人,他們至少犯下三起擄人勒贖坊間傳出,胡關寶槍決前夕,自白犯下陸正案。
5. 證物
沒有屍體,沒有凶刀,錄音帶失蹤。至於勒贖信封上的指紋、筆跡,邱和順等九人全數比對不符,還有諸多檢方敘述的不合理之處,以及證據和邱和順等人的自白有非常多的出入。當然,有些人並不覺得這是冤案。
另外是陸正爸爸「陸晉德」支持定罪的理由:
1. 有五位嫌犯個別與我談犯案經過,相互之間沒有一絲矛盾
2. 在個別現場表演時,他們能在廣大的新竹苗栗地區,指出同一個電話亭,說是第一個發話處
3. 他們能說出交贖那夜,與陸母在黑暗中的對話
4. 他們分別都能指出交贖的陸橋
5. 他們個別均能描述包裝屍體的材料
6. 他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棄屍的海灘
7. 他們紛紛向我下跪道歉
8. 檢察官和我不可能刑求他們,所以他們的自白絕對可信。最重要的是,自白之間沒有矛盾
9. 勒贖的電話錄音一聽就知道是邱、余兩人,不需靠儀器就能聽出,儀器也證實是他們
10. 他們無人能通過測謊機
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有罪判決不是建立在證據上,而是建立在自白上。這個也沒找到、那個也沒找到,那如何證明犯案?就用甲的自白去補強乙的自白,甲乙的自白又一起拿來補強丙的自白,也就是「三人成虎」的意思。判決十一萬多字,只見它在眾人的供詞裡鑽進鑽出,不然就是費盡唇舌解釋「為什麼沒有取得物證」。
至於為什麼自白和證據會不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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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自白和證據的不相符,其實都指向一個大問題:刑求。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在於12名被告均遭到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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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院審理的時候,邱有告知法官曾被警方刑求,部分刑求有偵訊錄音可作證。警方經監察院糾正,參與刑求的員警已遭起訴,而法院審理後,以妨害自由、偽證罪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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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1. 本院勘驗結果未見有刑求情事
2. 因錄音內容無法辨識,是以無法證明是否有刑求情事
3. 錄音有警方口氣不佳(例如:逛個屁)
然尚無從由錄音譯文中查見有刑求情事,至於辯護人所主張有疑似有出現打耳光聲音,無法從錄音譯文中認定確係刑求。
4. 錄音中有「警察很大聲」、「拍打聲」的狀況
然尚不足證明警方有刑求之情事
5. 本院前審勘驗編號3光碟
見鄧○振應訊時下身著三角內褲,然因該光碟內未見有確實詢問之時間,故無法確認與和警詢筆錄有關,亦乏有何具體遭刑求之其他證據。
在死刑定讞前,法官曾經告訴邱和順速審法已經通過。如果認罪的話可以減刑,扣掉已經羈押超過二十年,可以立刻獲得釋放,但邱和順拒絕了,他說無罪特赦他可以接受,若有罪減刑寧願被關到死。邱和順的案子逐漸受到人權團體的關注,甚至還有當年承辦刑警在退休後出面證實當年的犯罪自白都是被警方打出來的,就這樣,邱和順已經失去了30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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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民間司改會 https://jrf-tw.gitbooks.io/jrf_issues/content/3-7.html
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article/54851
陸晉德 https://www.tpc.moj.gov.tw/media/77722/882104745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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